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师发〔2019〕16号)》《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湖师化院〔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学院科研实验室高温高压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将常用高温高压设备于高温实验室进行集中管理,设备主要包括:烘箱、马弗炉、管式炉、高压反应釜、水热反应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科研高温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高温实验室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课题组(或教师,下同)使用高温实验室时必须服从学院的集中管理。多课题组共同使用的高温实验室采用轮流管理和负责制度,根据使用情况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课题组管理时间。管理期间由课题组甲和课题组乙同时负责,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每天定期巡查高温实验室内所有设备的运行状况,课题组甲为高温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课题组需指定专人负责和使用本课题组高温高压设备。高温实验室内仪器使用人员(含研究生)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方可使用,杜绝违规造作。使用人员进入高温实验室前签订安全使用承诺责任书。
第七条 严格禁止本科生进入高温实验室,违规进入造成的后果由其指导老师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高温室内只能使用各自课题组仪器设备,须严格做好登记,如使用人、使用时长、加热温度、反应原料和可能风险等信息。如果需要使用其他课题组或公用的高温设备,需经过相关课题组负责人或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烘箱、电阻炉及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
第十条 烘箱、电阻炉及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加热设备内烘烤;使用完毕,须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第十一条 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须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第十二条 高温实验室实时监控设施,开展定期观察和巡查,严禁无人监管运行。如因特殊情况进行过夜,必须有人员值守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烘箱、马弗炉、管式炉等高温设备一般使用期不超过12年。如超期使用必须对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年检,确保设备工作状态良好,并将年检报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有安全故障的烘箱、电阻炉、马弗炉等加热设备。发现设备故障时实验设备的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及时上报,由学院统一安全专业人员检修。
第十五条 所有进入高温实验室人员需穿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安全帽等,不得佩戴隐形眼镜。
第十六条 从加热设备中取出反应釜后,应将其静置自然冷却至安全温度,不宜用冷水冲洗降温,以免爆炸,最好隔夜冷却至安全温度和压力后再打开。
第十七条 使用高温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须严格做好登记,如使用人、使用时长、加热温度、反应原料和可能风险等信息。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不遵守高温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课题组(含研究生),学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有权暂停其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湖师化院〔2023〕5号)》进行追责,由学院实验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