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发布者:化学化工学院发布时间:2025-06-10浏览次数:13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和实验人员的安全、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实验室人员和参加实验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章  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房间管理人员是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应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院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或涉及射线、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管理。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实验人员应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三条  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和含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和检查制度,实验室的一切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第五条  有剧毒、麻醉品和含同位素、射线的实验室,必须限量领用,应配备防护污染的工作服、手套等,实验过程应按照废水、废物的安置和排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条件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在进行危险性实验时,必须有人监护。保持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员要经常检查本室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实验室钥匙必须有一个备份放在办公室或者实验大楼门卫室,集中管理。

第十条  每日下班时,实验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查看水电、煤气和门窗等,检查电源,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

第十一条  节假日前,各教研室主任、课题组负责人应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落实值班人员,保证各项安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要集中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一贯遵纪守法,在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可以推荐参加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学院给予表扬和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扣减绩效工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 CopyRight 湖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湖北黄石市磁湖路11号 电话:0714-6515602 邮编:43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