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年)》《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湖师发〔2019〕16号)》《湖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湖师发〔2019〕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验室管理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与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各类教学和科研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室二级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目标。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副院长、实验室安全员、教师代表、实验员代表、管理人员组成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副院长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协助党政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实验安全负责。多个课题组共同使用的科研实验室明确一位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在实验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非实验教学时间实验员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须保证实验室内水、电、气和化学品的安全。
第八条 实验员为教学实验室化学药品和试剂的储存安全直接责任人,教研室主任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科研仪器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实验室主任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内电容量、插头插座须与用电设备功率匹配,不得私自改装,电源插座须有效固定。大功率仪器(马弗炉、管式炉、大功率烘箱、空调等)须使用专用插座,不得使用接线板。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不得直接置于地面或悬在空中。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应配备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配电箱前不得有物品遮挡并便于操作,周围不应放置烘箱、电炉、易燃易爆气瓶、废液桶等。
第十二条 晚上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空开,切断除冰箱回路的所有电源。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须定期检查各类用水管道,要保证水槽、地漏及下水道畅通,水龙头、上下水管无破损现象。若发现有老化破损现象,要及时报修处理。实验室长期不用水时,应关闭总阀。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培训,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值精密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定期开展维护保养、检修,建立保养及检修档案,落实相应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超期使用仪器设备,对使用时间较长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超期使用需经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冰箱使用期不超过10年,周围留出足够空间,不堆放杂物,不影响散热。烘箱、电阻炉使用期不超过12年。
第十五条 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旁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应远离配电箱、插座、接线板等设备。加热设备周边醒目位置张贴有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张贴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不得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场地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有毒和可燃等危险气体(氢气、一氧化碳、乙炔、氧气、甲烷等)钢瓶尽量置于室外,如目前受条件限制需要放置在实验室内的,需在学院备案,并请专业公司安装防爆、报警和自动关闭气路的装置,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气瓶需固定防倾倒,使用前应检查阀体的安全状态,严防气体外泄,使用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并盖上钢瓶帽。每次使用须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严禁使用非标钢瓶,钢瓶气瓶颜色符合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购买。国家管控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和爆炸化学品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购买后由学院安排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从外单位获取管制化学品。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药品由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统一采购,购置时尽量分批购买,最多购置一学期教学所需,不能过量储存。每学期预购置清单须课程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把关后交采学院统一采购。实验员不得以教学名义帮助其他老师购置科研用药品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固体液体不混乱放置,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得混放,试剂不得叠放。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装有试剂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实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任何人不得将试剂和化学品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专柜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
第二十四条 每个实验室设立化学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应远离火源和热源,应有警示标识。危险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危险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废弃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原试剂瓶中,保留原标签,并瓶口朝上放入专用固废箱中。废液应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液面不超过容量的3/4。废液桶须满足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的要求。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应粘贴危险废物信息标签、警示标志。化学废弃物应定期送到指定的废弃物储存仓库,严禁在实验室长期储存和堆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须全过程指导,中途不得脱岗离开实验室。实验结束后安排和监督学生打扫卫生后方能离开,实验员负责水电气和设备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新进教师须随堂听本教研室有经验教师实验课并做好听课记录,听课记录要有被听课教师签字,学期结束后交教学办存档。新进教师须提前亲自完成实验操作后方可首次进行正式实验课程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员不得将基础化学实验室借给学生开展业余科研以及完成毕业论文实验,一旦发现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需穿实验服或防护服,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和安全帽等。进行化学实验时,不得佩戴隐形眼镜。穿着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不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禁止实验室饮食。
第二十九条 危险性实验(如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实验过程中不能脱岗。尽量不做通宵实验,如确实因科研需要须通宵实验时,实验责任人必须书面申请,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员和分管安全副院长书面审批后才能进行,且过程中必须两人在场,其中至少有一名老师。
第三十条 禁止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入实验大楼,禁止电动车在大楼充电。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脱岗,或对实验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按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首次发现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将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将上报教务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取消当年的教学优秀评选资格,并暂停实验课的教学半年。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学院每月开展的例行实验室安全(含卫生)大检查和临时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以安全检查简报的形式在全院点名通报,对实验室负责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限期整改,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在整改期内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内容,实验室负责人应向检查小组提交书面说明和后续整改措施。一年内,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责任人,第一次发现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予以约谈实验室负责人;第三次发现扣除实验室负责人年终绩效1000元,课题组其他成员年终绩效500元,并取消实验室负责人(含课题组成员)当年评优资格;第四次发现认定实验室负责人考核年度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除实验室负责人年终绩效3000元,课题组成员年终绩效1000元;第五次发现暂停课题组所有成员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关停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因违规操作、明显过失或未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扣发1000-3000元年终绩效;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扣发3000-6000元年终绩效,并取消其当年及次年内一切评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其它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依据公安、消防、安监等司法部门的侦查和鉴定结果,由学校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由实验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